因此,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既各自封闭运行,又彼此认知开放,二者不断分化与互助,处于一种结构耦合关系之。
具体结合罗马政制史看,在罗马政制史的第一个阶段,即军事民主制时期,由于这一时期属于卢曼所说的片段式分化阶段,罗马的法律和政治还未从氏族体制独立分化出。因此,在实践,政治也好,法律也罢,仍旧从属于社会之,并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原始民主遗风的影响。
政治和法律关系在罗马政制史的第二个阶段,即罗马从军事民主制向和政制过渡时期,亦即卢曼所说的阶层式分化阶段,出现了最初的变化。
一方面,在经过塞尔维改革罗马进入城邦家体制后,法律和政治在家这个结构耦合有了分化的空间和可能。
另一方面,在法律和政治各自分化的过程,结构耦合为上级阶层赋予了优先地位。这即是说,在存在上下分层的社会里,政治往往强势于法律,掌握政治优势地位的人,常常在法律的制定或适用享有更多的权力和更高的地位。
换言之,此时的法律与政治的结构耦合还未真正形成,政治对于法律的影响或者说干预,还比较明显和直接。
但是,随着罗马政制史第三阶段即成熟的和政制的到,罗马初步进入了功能式分化的阶段。这时罗马的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成为各自独立的子系统。法律系统以合法不合法的二元符码进行沟通,以形成普遍性的规范性期待为功能;政治系统则通过有权无权的二元符码进行沟通,并以形成与贯彻有集体约束力的决定为功能。前者着眼于以合法不合法的语言所转译的规范性判断,后者则关注权力的分配与支配关系的形成。
罗马政制所确立的法律规则能够很明显地区分出合法不合法。民选官职的选任,各类民众大会的投票规则以及元老的运作,无不受到明确规则的指引。同样,执政官或民保民官若想将自己的政治主张转变为法律,必须按照法律系统特有的符码和纲要,通过民众大会进行转换。独裁官在6个月内不受治权限制的政治决策行为,也必须受制于有关独裁官法律制度的内容,而不能随意突破。
卢曼的自创生系统论包含了双重视角。一种视角是上面提到的子系统通过异己指涉,将外部指认为环境。分化出的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彼此都是对方的环境,而非各自系统内部的组成部分。
另一种视角则是两者所具有的结构耦合关系。环境会对系统生激扰,系统通过封闭运行的运作方式,对自环境的激扰做出自主调试。但是,这些自环境的激扰并不必然引发系统的改变,因为系统改变与否完全取决于自身的运作。
对此,卢曼指出系统无法在环境运作,亦即,它无法透过自身之运作而使自己与其环境联结在一起。实际上,罗马政制史的第四个阶段即和政制崩溃阶段,就属于后一种视角。
在和政制崩溃时期,在政治系统方面,面对公元前2世纪叶以和政制的危机,政治家们都试图通过自己的方式对罗马进行政治改革。然而,他们的做法却不尽相同。
在前一阶段,属于新贵阶层的格拉古兄弟作为民派代表的格劳恰和萨图尔尼诺以及代表元老贵族的德鲁索,还大致能够在尊重法律系统的范围内,利用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存在的结构耦合形式,进行沟通。
在后一阶段,苏拉恺撒等政治强人利用手的军事权力,破坏了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的耦合结构,直接将政治系统的主张导入法律系统,其结果是出现了卢曼所说的系统环境的腐化的状态。
一旦法律系统在毫无限缩的情况下,暴露于其全社会环境的压力之前,它就无法使其自身专注于特定的干扰。所有可想象的压力,都会使法律变形,换言之,它们有可能忽略法律规避现行有效之法,也有可能在某些情况,诱发系统将法解释为不法,或将不法解释为法。
在全社会的诸多此系统彼此间的关系,倘若缺少结构耦合,那么现代语言使用方式意义下的法律,就会停留在腐化的状态。罗马和政制也正是在上述这种系统环境的腐化的状态走向了终结。
罗马之所以被界定为帝,按照德学者赫尔弗里德·明克勒的说法,是因为一个帝必须至少经历了一个兴衰期,并开始一个新的期。在罗马和晚期出现的系统环境的腐化的状态,随着屋大维的掌权,亦即罗马政制史第五个阶段元首制时期的到,不仅得到了有效的遏制,而且出现了很大的改变。
奥古斯都通过寓和制于君主制的方式发明了元首制,实际上就是重新将罗马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拉回到原彼此分化的轨道上。
一方面,奥古斯都自公元前31年亚克兴海战获胜后,并未像苏拉恺撒等政治强人那样,随意破坏罗马政制的传统;与之相反,他一直非常谨慎地处理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例如,从公元前31年起, 他按照罗马和宪制的要求,逐年办理连任执政官的手续。后他在功业录那些谦逊的表达,非常明显地表明,他并未完全视法律系统为无物,直接将政治系统凌驾于其上。无论奥古斯都这样做的真实原因是什么,他视罗马政制传统为一个不同于政治权力的存在,可以说是毋庸置疑的。
另一方面,奥古斯都在恺撒遗的基础上,通过加强对权力的控制,实现了对于帝的掌控。公元前23年,他通过获得整个帝范围内的行省总督治权和民保民官的权力,在实质上获得了君主式的权力。
卢曼的自创生系统论,并不只发生在政治系统和法律系统之间, 当其他社会系统利用结构耦合对政治系统生激扰时,政治和法律的关系也会发生改变,甚至会使两者关系退化到分化之前的状态。
这实际上就是罗马政制史的第六个阶段,即君主专制时期。这一阶段,罗马的政治系统先是在公元3世纪危机的激扰下, 通过戴克里先君主专制的建立予以回应。君主专制的建立必然会弱化法律系统自主化的空间,因此,法律系统注定无法良好地封闭运行。
更为严重的是,公元4世纪叶以后,尤其是公元395年狄奥多西一世去世帝分裂后,罗马的政治系统由于受到军事系统蛮族的军事压力以及经济系统奴隶源枯竭所引发的诸问题的影响,控制力明显减弱。西部帝的政治系统甚至失去了维系社会和的基本能力。在此情况下,基于卢曼自创生系统论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所具有的交互寄生关系,当其一个系统出现问题时,两个系统的成长都会受到影响。
上述罗马政制的历史发展表明罗马政制既不是罗马政治系统的延伸物,也不是罗马政治必须时刻遵循固守不变的常经。相反,两者在罗马历史的发展过程,是相互独立于对方的子系统,享有各自不同的符码和纲要,并在罗马社会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与作用。
显而易见的是,但凡罗马政制良善之时,都是两大系统恪守自己的边界遵循运行封闭逻辑之时。要言之,这种封闭性正是促使政治和法律彼此分化与发展的基础。两大系统彼此基于结构耦合所生的变化,其前提也正在于此,即认知开放是以运行封闭为基础的。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罗马政制史的发展过程,罗马政治系统并不是作为其对立面存在的,相反,它们之间呈现出一种互生寄存的关系。一方面,罗马政制的发展与演进离不开政治系统不断的激扰。罗马政制正是在此过程不断换代升级,为后世西方公法之发展留下诸多理论资源。另一方面,罗马政制的维系也离不开政治系统所营造的和与稳定的秩序空间。
罗马政制正是在此宽松环境里不断积累素材,为后世西方公法之发展留下丰富的实践经验。因此, 一政制之良善,既不是一味强调法律至上所能达致的,也非一味讲求政治挂帅就能实现的,而是两者既相互尊重各司其职,又相互耦合互生寄存的结果。
本文节选自罗马政制简史,有删改
罗马政制简史
描绘罗马政制的发展历程
解读古罗马的政治创造与政治遗
内容简介
本书以罗马政制为出发点,描绘了古代罗马各个时期的政制图景,揭示了政制对罗马社会各领域的重要影响,为我们理解古罗马的兴衰荣辱提供了独特的视角和有益的思考。
作者简介
李栋,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外法与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南财经政法大学文澜青年学者,兼任湖北省法律文化研究会副会长,曾获第五届湖北省十大青年法学家称号。
目录
导论
一 为什么要写一本关于罗马政制史的书
二 研究进路与方法
三 罗马政制史的阶段划分
四 相关概念的说明
第一章 从罗马建城到塞尔维改革部落联盟下的政制
一 罗马建城
二 部落联盟下的军事民主政制
三 伊特鲁里亚政制元素的引入
第二章 塞尔维改革城邦家政制的确立
一 无法被纳入罗马氏族部落的民阶层
二 塞尔维体制 百人团体制 的建立
三 塞尔维改革的历史意义
第三章 从王政垮台到斗争结束和政制的确立
一 王政的垮台与和政制的初建
二民阶层与贵族阶层斗争的原因
三 民与贵族斗争推动下罗马和政制的发展
四 公元前367 年李锡尼塞克斯图法与和政制的确立
第四章 和政制成熟时期的安排
一 官制
二 元老
三 民众大会
四 罗马和政制的实质与特点
第五章 和政制的危机与应对
一 危机的原因及表现
二 格拉古兄弟的改革尝试
三 马略萨图尔尼诺和德鲁索的改革尝试
第六章 苏拉和恺撒的政制改革
一 苏拉政制改革的失败
二 恺撒政制改革的成功
第七章 和政制的终结与元首制政制的建立
一 和政制的终结
二 奥古斯都元首制的建立
第八章 元首制政制的设计
一 和政制的遗存
二元首
三元首的官制
第九章 元首制的危机与君主专制的建立
一 元首制的危机
二 戴克里先君主专制的建立
三 戴克里先的政制改革
第十章 君主专制的完善与变化
一 君士坦丁对君主专制的完善
二 君士坦丁之后君主专制的变化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一 奥古斯都至戴克里先的元首和君主概览 公元前27 284
二 四帝治时期的奥古斯都和凯撒293 324
三 君士坦丁王朝的君主324 363
四 瓦伦提尼安家族的君主363 395
五 帝分裂后的君主395 476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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