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理工大学余军主持完成的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项目批准号为12BFX041,最终成果为同名专著。课题组成员有蒋成旭邵亚萍杜仪方高秦伟等。
长期以,行政法学研究对于行政法律责任的认知一直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对行政法律责任实质内涵的认知模糊导致法律责任和法律义的混同,将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诸多义均视为责任;在当下风险社会的研究语境,行政征收政府救助政府提供社会福利保障等各种义均试图遁入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从而导致这一概念的严重泛化。如果说行政法律责任实质内涵的不清晰引起的是这一概念的外部边界问题,那么,在行政法律责任内部,同样存在诸多问题,我学者在引介域外行政法理论尤其是德日公法学的过程,建构了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责任基本分类,并以导致损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为两者的区分标准,即合法行政行为引起损害对应于行政补偿责任违法行政行为导致损害对应于行政赔偿责任。但由于对大陆法系公法责任体系的形成脉络与制度背景认知不足,这一分类潜藏着诸多认识错误;而且,我行政法以行政行为的客观违法作为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这实际上是由对大陆法系公法责任的违法概念的错误理解所致,完全脱离了客观不法性主观有责性这一经典的法律责任架构,并忽略了有责性要件在法律上的诸多功能等等。总之,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存在对传统意义上经典责任理论的认知不足基础概念认知错误理论体系碎片化难以应对法律实践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成果试图从基础理论的角度予以系统澄清,在此基础上尝试对当下的行政法律责任理论进行修正与完善,以重述一个更具融贯性的理论体系。
该成果运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概念分析的方法,以凯尔森的经典法律责任概念为出发点,尝试在霍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分析框架,对行政法律责任概念的形式规范要素进行厘清;在行政法律责任的正当化机制归责问题的研究上,则运用本体论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的两大价值构造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进行了溯本清源式的论证和阐释,以期推动理论研究的发展,矫正我行政法学研究忽视有责性要件的倾向。
一 成果的主要内容
该成果尝试在客观不法性主观有责性这一传统的法律责任基本架构,系统地澄清目前研究存在的种种问题,并重述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体系。
一行政法律责任外部边界的厘清
该成果的第二章第三章,实际上是在客观不法性的范畴内讨论问题,试图通过对行政法律责任概念形式构造规范类型的分析,厘清作为法律规范概念的行政法律责任之实质含义,从而划清行政法律责任的外部边界。以凯尔森的法律责任理论不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充分必要关系为起点,运用霍菲尔德的基本法律关系分析框架,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只有当公法上的原权利法律关系被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侵害时,引发请求性救济权法律关系,才生行政法律责任;而辨识公法上原权利法律关系是否遭受侵害的标准在于非目的性侵害,只有当行政活动导致的损害是超出行政行为规范目的不可预期的或者是附随性的损害,才是对公法上原权利的侵害,并引起救济权法律关系的生,由此可以得出行政法律责任的三种规范类型。
规范类型之一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附随性的超出规范目的以外的妨害,由此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排除侵害请求权;
规范类型二行政主体的公权力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权利附随性的超出规范目的以外的实质性损害,由此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恢复原状填补损失请求权;
规范类型三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丧失效力,但通过该行为对行政相对人课以的义已经履行或者仍处于持续状态,由此引发的行政相对人的恢复原状填补损失请求权。
这一结论可以澄清我当下行政法学研究以及公众舆论将行政法律责任泛化的错误将行政征收政府救助政府在提供社会公福利方面应履行的各种义都看作是政府法律上的责任等错误认识。以行政征收为例,合法的行政征收对被征收人的财损害以及给予的合理补偿,都是行政征收这一行政行为范围内预期的事项,因此其的财损害属于合目的性损害,并未对法律设定的原权利法律关系造成侵害,行政征收因而被排除出行政法律责任的范围。
二行政法律责任内部构造的修正
第四章第五章进入主观有责性要件的讨论范围。我行政法律责任内部构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这一基本分类之。
在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框架,无论是行政赔偿责任还是行政补偿责任,在客观不法性要件上并无区别,行政活动导致权益的不法损害侵犯原权利法律关系,是两种行政法律责任的同要件。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有责性要件上,前者以过错为归责依据,后者在归责时排除对过错的考量,属于无过错责任。行政赔偿责任的核心理念乃是基于主观过错的道义非难,行政补偿责任则以利益均衡危险责任特别牺牲责任为目的的社会非难作为其基础。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过错才是区分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关键所在,按照德日公法学之通说,行政赔偿责任由违法过错的行政行为引起,而行政补偿责任则由无过错的行政行为引起;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接于侵权法上的不法概念,是指行为的侵害结果不被整体法秩序所承认。违法指向违反对第三人的职义,在过错客观化机制,这种违法可以作为推定过错的依据。如果公权力行为违反的只是对家的应执行义,则未必构成家赔偿责任。可见,在归责时是否考虑过错才是行政赔偿责任和行政补偿责任的根本区别。
过错的归责机理是道义上的可责难性,因此,基于过错而生的赔偿责任在填补损失的范围上远远大于补偿责任,前者以可得利益为基准填补损失,后者仅补偿直接损失。赔偿责任因此具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批评功能和惩戒功能,这一点长期被我理论与实所忽视,我家赔偿法的赔偿标准仅仅赔偿直接损失,造成了以赔偿之名行补偿之实的客观效果。这一结论使得有关行政法律责任的讨论,回归到传统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的法律责任二元框架,澄清我理论界和司法实的所谓违法归责原则的错误,并可以发现,我学界在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出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归结于对法律责任的基础框架客观不法与主观有责的认知不足。
三行政法律责任归责机制的本体论阐释
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机制在我行政法学界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五章尝试从本体论价值分析的角度对其进行追本溯源式的阐释。归责是法律责任的正当性所在,回答了人何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责任的本原问题。与民事侵权法一致,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这两大基本原则构成。其背后的理论基础是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在道义责任论,行为人之意志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是归责的根据,而过错就是有一种意志缺陷,过错意味着具有意志自由的人主动选择为恶或未经应尽之注意义;道德价值是道义责任论的核心内容,行政法上道义责任的核心价值是由正义公正转化而成的责任政府;在社会责任论,行为具备社会可非难性从而导致归责,社会责任论强调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其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分配正义,行政法上社会责任的核心价值是个人负担等原则与特别牺牲理论。尽管社会责任的评价对象并不最终指向自由意志,但它发生作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备健全的理性和意志能力。这种论述彻底厘清了行政法上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价值构造和生成机理。
二 成果的主要价值
在客观不法和主观有责这一大框架,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得以厘清。本研究第六章对前述几章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归纳,并尝试在此基础上,对现有的行政法律责任理论进行体系化修正,以彻底克服目前理论研究和实的泛责任化趋势矫正诸多关于基础概念的错误认识。主要观点如下。
1在理论上明确行政法律责任的规范含义,确立行政法律责任是一种原权利遭受侵害后的救济制度,以是否存在目的性侵害作为区分行政法上责任和义的界碑,从而将行政征收政府救助义政府提供社会福利保障义排除出责任的范围,避免责任概念的泛化生的理论与实践的困境。
2修正目前的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的理论设置,以导致损害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作为区分两者的标准,在行政赔偿责任确立过错归责原则,正确界定行政赔偿责任的违法含义,将违法定位于对法律秩序注意义违反,从而生过错客观化的效果,这种变动符合目前侵权法的总体趋势。
3明确行政补偿责任与不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损失补偿之区别,将两种补偿机制类型化和体系化;建议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与家赔偿法相并列的家补偿法。
上述设想将使我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系在法理上更具融贯性,从而使得这一制度真正成为公法意义上的侵权法,明确行政补偿责任和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功能是损失填补功能救济功能损害分散功能;然后才能彰显两者之间的差别由于过错引起的赔偿责任具有道义上的可责难性,尚需发挥制裁和违法行为抑制合法状态恢复功能。因此,行政赔偿责任对损害的填补须以完全填补为必要,需对权利受损之人的可得利益进行全面填补。